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宗教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宗教工作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宗教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